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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快乐行”竟是一场骗局?

2014-08-08 09:07 来源:网络 浏览:
本报记者 高健 名噪一时的“慈善快乐行”活动竟是一场骗局?昨天,自诩为慈善家的李长宾被控集资诈骗4600余万元,在市二中院受审。 这个初中毕业的天津人着实有着一张“卫

  本报记者 高健

  名噪一时的“慈善快乐行”活动竟是一场骗局?昨天,自诩为慈善家的李长宾被控集资诈骗4600余万元,在市二中院受审。

  这个初中毕业的天津人着实有着一张“卫嘴子”,辩论起来滔滔不绝,口若悬河。但在旁听席上一众受害人耳朵里,可谓“满口谎言”。

  “慈善快乐行”是个什么活动?

  检方指控称,李长宾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假借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山西省慈善总会名义,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投资“慈善快乐行”、获取月投资额4%到8%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钱,共诈骗280余人4600余万元,至案发时,造成实际损失3000余万元。

  法庭上,身患白癜风的李长宾不再是照片中意气风发的模样,蓄着不长的花白胡子,手里捏着写好的答辩词。可一开口说话,困顿的样子一扫而尽。

  “‘慈善快乐行’主要内容是认购捐款箱,集慈善、捐款、救助、广告等元素为一体。救助对象主要是伤残军人等群体。这个活动不是我想出来的,是个姓姜的人,他拿到了慈善总会的授权书,我见到过。”

  公诉人反驳道,在李长宾召开活动发布会后不久,中华慈善总会和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就发表声明称和“慈善快乐行”活动无关。据向中慈国际交流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姜某确实向该中心提出过“慈善快乐行”的方案,但因涉及到商业性质,不被法律允许,所以没有采纳,但认为姜某提出的慈善模式有一定创新性,可以进一步论证,但到此为止,从来没有授权姜某进行该活动。

  “慈善快乐行”如何让人上当?

  “我投了100万,一分没拿回来。”“我投了300万!”……

  昨天,来自北京、内蒙古、山西的众多受害人在开庭前纷纷诉苦。“我被骗得太惨了,一家人将近10年的积蓄全没了……”“我把房子都卖了,现在无家可归……”“为了这事,我丈夫都和我离了婚……”

  是什么因素让这些人掏出家底投入到了“慈善快乐行”呢?公诉人宣读的一份受害人证言,很好地分析了原因。

  “我没有轻信宣传,从四川飞到北京,当面向李长宾进行咨询。”受害人黄某说,在李长宾的办公室,其亮明了另一个身份——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秘书长。“有慈善总会和福利基金会支持,这个项目不会有法律纠纷。”李长宾信誓旦旦地说。他还拿出很多和中央部委领导的合影证明自己的“官方背景”,最打动人心的还有山西省慈善总会推广“慈善快乐行”的红头文件。

  此外,还有高额回报——2万元认购一个捐款箱4个月到1年不等,每月可以得到4%到8%的回报,最多2年偿还本金,认购达到一定数额,还能被聘为“爱心大使”。“计划在全国铺设120万个捐款箱,一个捐款箱广告按一天100元计算,那一天就是1.26亿元广告费;此外,相关银行也在筹建中……”

  官方背景、慈善光环、高额回报,是骗得信任的三大要素。然而不到半年,活动就搁浅了,几千万元投入无影无踪,投资人甚至一度联系不上李长宾。报案后,警方最终在天津抓获了他。

  “慈善快乐行”有无官方参与?

  官方化是“慈善快乐行”取信于人的最大杀手锏,而其中的重头戏无疑是山西省慈善总会推广该活动的红头文件。

  公诉人出示山西省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证言。“李长宾打着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的名义和我们谈合作,承诺免费在商场、超市、车站等场所投入捐款箱,善款由我们支配。此外,他们还计划从残疾人、下岗职工或低保户等群体中招聘捐款箱管理人员,并负责每月资助他们800元生活费。为了推广该活动,李长宾要求总会发红头文件。可不到一个半月,李长宾就不再提供管理人员生活费,项目也就终止了,已经设置的500多个捐款箱最后全当废品处理了。”

  从该份证言可以看出,李长宾的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爱基金秘书长的身份,骗得了山西省慈善总会的信任,但这个身份是“官方”的吗?

  事发后,曾有媒体采访了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负责人,他介绍,李长宾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款100万元设立了爱基金,但李长宾本人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没有关系。

  打着慈善幌子可加重处罚

  针对此案中被害人较为集中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

  问题一:慈善总会接到多起投诉不向公安举报,是否扩大了受害人损失?

  戴福:慈善总会及时发表声明,澄清和“慈善快乐行”活动无关,在接到被骗人咨询时,也做出了相同的表示,尽到了说明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知道被他人冒名从事非法活动,当事人有举报的义务。

  问题二:李长宾展示和领导合影,是否构成诈骗?

  戴福:诈骗罪基本构成中包括一项: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处分财产。

  包下国家机关经常开发布会的场所发布消息、展示和领导合影等,都带有迷惑性,虽然被告人没有明说“我是官方的”,但种种迹象足以让当事人误以为该人或该活动带有官方背景,从而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构成诈骗的一环。

  问题三:打着慈善的幌子犯罪,会否加重处罚?

  戴福: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还应该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社会影响等情节,酌定量刑。如果法官认为以慈善为名进行犯罪,极大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可以据此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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