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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六类减刑、假释案须调查核实

2014-08-27 09:25 来源:网络 浏览:
本报记者 高健 昨天,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调查核实,杜绝个别有权人、有钱人以权“赎身”、花钱“买

  本报记者 高健

  昨天,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调查核实,杜绝个别有权人、有钱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据通报,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105件120人。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须核查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检察机关须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调查核实方式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减刑、假释案检察官要出庭

  《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规定》强调,如检察机关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抄送执行机关;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

  最高检监所厅厅长袁其国介绍,减刑、假释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如监狱的管理人员、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法官等,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容易形成窝案、串案。这些案件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对此,《规定》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收监76名原厅局级以上罪犯

  今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6月,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查。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介绍,全国检察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摸清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人数;收监了一批罪犯;发现了一批违法线索;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在此基础上,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张本才透露,全国检察机关发现的428件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中,有123件来自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支持。

  延伸采访

  计分立功环节易有“猫腻”

  最高检监所厅厅长袁其国介绍,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这“三类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则钻空子,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对此,全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紧紧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腐败问题的环节,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

  重点核查有权人、有钱人

  有权人、有钱人往往是减刑、假释的“特殊阶层”。对此,《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他们要重点核查。

  “六类案件中,除‘收到控告、举报的’和‘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这最后两类情形外,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基本涵盖了有权人和有钱人。”袁其国称,对有立功表现、分数高的罪犯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可以更准确地发现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问题。

  新的监外执行规定将出台

  保外就医因为缺乏明确标准,可操作空间大,罪犯常常有机可乘。袁其国坦言,目前办理罪犯保外就医主要依据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修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配套的“病残鉴定标准”已难以适应新要求。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加强监督制约。”袁其国说,同时,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活动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对发现的问题,该撤销裁定、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该收监执行的建议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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