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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再审宣告无罪

2014-06-07 08:56 来源:网络 浏览:
2014年6月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汪崇余合同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并当庭宣判,宣告汪崇余无罪。 2003年10月27日,东阳市

  2014年6月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汪崇余合同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并当庭宣判,宣告汪崇余无罪。

  2003年10月27日,东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淳安人汪崇余利用合同骗取了东阳一影视公司巨额钱财。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汪崇余抓获。在侦查合同诈骗过程中,汪崇余主动供述了其伪造“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印章的事实。

  为此,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法院提出公诉,经东阳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认定汪崇余合同诈骗222万元,以合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汪崇余的申诉经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经再审审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成立,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汪崇余无罪。

  据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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