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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须向北大道歉7天

2014-08-21 09:23 来源:网络 浏览:
本报讯(记者 高健)邹恒甫掀起的北京大学“桃色风波”,一审判决以他向北大道歉告终。昨天,海淀法院认定邹恒甫侵犯了北大和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其删除涉案

  本报讯(记者 高健)邹恒甫掀起的北京大学“桃色风波”,一审判决以他向北大道歉告终。昨天,海淀法院认定邹恒甫侵犯了北大和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其删除涉案微博,并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向二原告发表致歉声明,分别要持续7天和3天,另外赔偿梦桃源公司公证费等共计2300元。

  争议认定

  北大可以为其教师“代言”

  从2012年8月21日起,经济学家邹恒甫在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陆续发表一系列关于北大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等情况的博文,如:“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被广泛转发、评论。目前,这些微博依然保留在他的个人微博内。

  庭审时,邹恒甫的律师认为,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它们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邹恒甫批评的是北大个别人的生活作风问题,不是法人问题,北大不能代表个人打官司。同样,邹恒甫的言论只涉及梦桃源个别服务员,而且其批评的目的是督促北大管理层加强管理,不存在破坏企业经营的主观故意。”

  法庭没有采纳这一辩论意见。法院认为,北大虽是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但与本案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故其是适格的原告。同理,梦桃源公司也可以为其服务员的名誉坐在原告席上。

  判决指出

  网络言论应注意四点义务

  庭审中,为了证实邹恒甫所言非虚,其律师提供了5份证据,但法庭审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佐证邹恒甫所述的不正当关系。此外,判决书还提出了网络言论的“四项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可以起到风向标的功效。

  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诚信谨慎之人”在公开发表微博言论时,应做到以下四个层次的一般注意义务:“陈述事实”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表达意见”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当网络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否则,可以认定发表微博言论的网络用户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具有过错。

  本案中,邹恒甫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大及北大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梦桃源公司及服务员的诽谤、侮辱性言论,使公众对北大和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造成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此类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2篇涉及北大的微博和10篇涉及梦桃源公司的微博,并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分别向北大、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分别为7天和3天,另外,赔偿梦桃源公司公证费等共计2300元。判决指出,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海淀法院核准,如被告邹恒甫拒不履行该义务,海淀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邹恒甫负担。

  昨天11时许,邹恒甫在微博上表示:我对判决结果非常失望和遗憾;对于教育界所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是非曲直自在大家心中;我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

  马上就访

  不道歉或上失信“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 高健)自从进入博客、微博等自媒体时代后,网络侵犯名誉权案连年上升,很多案例不索赔钱款,只求一句道歉。但实际中,这项诉求有时比索赔更难。

  据海淀法院执行局法官介绍,一些案例中,由于被告方拒不道歉,原告方单就赔礼道歉一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涉案的是公众人物,相较一般民众,他们更不愿意履行道歉义务。法官分析,一是当事人自认为没有错,二是担心道歉后自己“面子挂不住”,影响社会地位。

  法官介绍,受理此类强制执行申请后,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法院在向被告方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法官一般会先规劝其按照判决自行道歉,如果被告方仍不执行,法院将采取强执措施。“法院一般会以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行为、影响后果等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法官称,如果被执行人言辞或行为对抗强烈,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法院还可以将其登入“黑名单”,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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